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方中城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附表利息計算方式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1」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