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楊太文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楊文太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楊太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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