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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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因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鈞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九四九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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