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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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郭俊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郭俊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新北市○○區○○街○○號之3、新北市○○區○○街○○○○號住所、新北市○○區○○街○○○○號居所,通知被告即具保人於109年8月31日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被告即具保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均於同年8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居所拘提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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