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姿菱
人
原 告 吳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87,7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