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萬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6月
17日104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