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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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連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