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689號聲請人 林肇煌 即吉恩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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