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式瑜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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