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12號
第734號原告 郭靜瑄
黃毓芬 被告 張溰橙
李品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