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抗告人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乾 和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相對人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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