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吳姿蓉 被告 李東林
莊順城 劉家伶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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