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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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何佩芳 被告 姚羽桐 (原名 姚易含 )上列被告姚羽桐(原名姚易含)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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