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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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5年度偵字第12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臺北市○○○路○段○○○號3樓之4九銅汽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72年7月15日上午
10時許,在宜蘭縣蘇澳新站拾獲曾上萬遺失之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第0000000號空白支票乙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此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復意圖供行使之用,在其公司偽刻曾上萬印章加蓋其上,並偽填金額新臺幣7萬元,日期72年11月5日完成發票行為後,於到期日持向銀行提示,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72年7月15日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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