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57號上訴人即被告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90,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