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萬 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其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保單解約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因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裁定清算財團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而全體債權人均無異議,有民國103年10月29日詢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