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慧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麗慧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