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2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490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智揚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狀況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黃智揚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