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間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