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佳駿吳培軒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卿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吳卿及被告吳佳駿之財產歸戶資料。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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