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維仁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②又因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③又因共同犯5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1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8月、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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