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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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00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共毛重一‧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