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童芸宣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0樓被告 李少方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000室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5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