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隆杰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告訴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本案告訴人、告訴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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