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6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彧慧 、 蘇信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466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133萬6,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2,466元,尚應補繳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