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麻藥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