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3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肇事逃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3日判決(96年交訴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6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又其於緩刑期前即96年11月4日更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24日以96中交簡字第30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7年1月14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於前案96年11月9日準備程序中,隱瞞其於96年11月4日另犯公共危險罪之事實,矇使檢察官、法官給予緩刑,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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