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麗登佳人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麗登佳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丁愷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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