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6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