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67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謝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佰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佰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12及1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5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其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3年5月21日發卡起至101年11月4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317,590元(含消費本金142,739元、利息174,851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又依該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3年3月17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
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00,000元。依約定書第1條第2款約定,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然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繳納帳款,至101年10月17日帳單結帳日止,共累計133,176元(含本金64,804元、利息68,372元)未給付,依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被告於93年6月4日向原告申辦「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條、第5條、第8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約定利息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並依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6月4日核撥貸款起至101年11月14日止,尚欠借款397,986元,及自94年9月15日起至94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未給付。依約被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或答辯。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易貸金申請書暨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27頁),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經核定為9,2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