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相對人 陳垣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垣霖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陳建樺 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8月2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建樺於100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
8月29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陳建樺自101年10月4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55,76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件,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新港鄉│大崙││65-1│建│526│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樓│││築材料││││││號│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0│嘉義縣新港│嘉義縣新│住家用鋼│142.│102.│13.7││25││││全部│││││鄉南港村12│港鄉大崙│筋混凝土│70│80│6││9.│││││││││ 鄰大崙 12之│段65-1地│加強磚造│││││26│││││││││1號│號│二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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