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兆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玉球 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