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弼 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經查,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雖以
土地登記簿上登載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然就王弼、王阿茂、 王三軍 、 王金池 、 王裕晷 、 王天棋 、 王土水 等部分,僅記載為「庚○○○○○」等節,並未具體記載該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分別於106年8月30日、107年1月26日,通知原告提出上述7名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原告雖於107年4月2日具狀補正,然後續仍有附表所示之欠缺,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裁定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至被告癸○○、戊○○、壬○○、己○○及子○○○之應有部分已移轉登記與原告,尚未經原告 陳報 ,附此敘明。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項│說明│應補正事項及提出文件│├─┼──────────────────────┼────────────────────┤│1│ 王弼之 養女曹 宋茶 (原名: 王茶 、 曹王茶 )是否已│應補正庚○○○○○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曹│││經終止收養,而無須列其子女為本件當事人,並未│宋茶(原名:王茶、曹王茶)之歷次謄本。│││見原告提出證明文件,且除上開尚未確定部分外,││││其餘已經確定為庚○○○○○為 張長奇 、 王緒詮 、││││ 王美枝 、 王阿綿 、 王嘉慧 、 王愛 、 王麗蓉 、 王瑞雲 ││││、 王瑞香 、 王秋月 、 王素淨 、 王瑞玲 、 王大業 、王││││ 鍾寶猜 、 王剖明 、 王永豐 、 王永賜 、 王妙姿 、王妙││││娟、 王妙嫻 、 王妙齡 、 詹進財 、 詹圳福 、 吳詹阿玉 ││││、 杜詹玉娟 、 陳詹衛子 及 詹卿 等人,亦未見原告補││││正前述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2│丁○○○○○○應為 王釋寬 、 王基旭 及 王阿水 之遺│應補正王阿水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產管理人,然尚未見原告陳報王阿水之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管理人證明文件。│││姓名及住居所。││├─┼──────────────────────┼────────────────────┤│3│王金池長男即 王正春 之長女及三女為何人,尚未見│應補正丙○○○○○○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原告陳報到院,且除上開尚未確定部分外,其餘已│王正春之長女、三女為何人之證明文件。│││經確定為丙○○○○○○應有 簡紅英 、 魏麗香 、王││││ 建閔 、 王健宇 、 王君蘋 、 王亦君 、 王美仁 、 王美美 ││││、 簡文通 、 簡美香 、 簡美据 、 簡美好 、 王順義 、王││││ 朝松 、 王佩玲 等人,亦未見原告補正前述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4│辛○○之養女王 鄭素英 是否已經終止收養,尚未經│應補正辛○○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原告陳報,且如已終止,則辛○○之繼承人為其兄│王鄭素英(原名 王素英 )之歷次謄本,以及王│││弟姊妹,然依原告所陳報之戶籍謄本所示,仍缺漏│容( 嘉永 5年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大正8│││辛○○之長兄,該部分亦未經原告陳報到院。│年即民國8年0月00日歿)之長男為何人之證明││││文件。│├─┼──────────────────────┼────────────────────┤│5│乙○○之繼承人應為其配偶 吳依林 及其母 王闕 查某 │應補正乙○○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而 王闕查某 於106年2月1日死亡,該部分應由│王闕查某(Z000000000)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其繼承人繼承,然未見原告陳報王闕查某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且未見原告補正吳依林為被告,並││││記載其之姓名及住居所。││├─┼──────────────────────┼────────────────────┤│6│原告雖已陳報王三軍、王裕晷、王天棋、王土水、│應補正王三軍、王裕晷、王天棋、王土水、王│││甲○之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然尚未補正其│忠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等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