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伊秀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11月26日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借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55萬元,並約定分60期,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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