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戊○○
149聲請人己○○
397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被繼承人丁○○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有無。
(三)因拋棄繼承而有其他繼承人者,已為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或通知函回執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