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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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陳祈龍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楊宇新 律師被告 陳添偉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元(計算式:192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57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系爭古厝,其訴訟標的價額依101年期課稅現值核定為貳萬零柒佰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陸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訴之聲明第4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佰零陸萬陸仟零伍拾伍元(計算式:576,000+20,700+469,355=1,066,0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