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 余瑞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3│第一金證券│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