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陳專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羅冠傑 │101年11月16日│102年1月15日│1,918,000元│NO.018628│├──┼───┼───────┼───────┼──────┼─────┤│002│羅冠傑│101年11月16日│102年2月15日│1,664,000元│NO.018629│├──┼───┼───────┼───────┼──────┼─────┤│003│羅冠傑│101年11月16日│101年12月15日│2,168,000元│NO.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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