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99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丁○○
            樓之5
被   告  祺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經本院於民
國97年4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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