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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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坤璡呂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呂坤璡即呂文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委由代理人分別於106年3月1日、6月9日、8月1日提出之更生方案均未獲債權人可決,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9月10日命債務人補正收入釋明文件,證實已提出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亦未獲債務人回覆。嗣債務人之代理人表示無法聯繫債務人,並於107年9月17日向本院通知解除委任。本院司法事務官復於108年5月31日發文至債務人戶籍地址及聲請時之住所地址命其限期補正收入證明文件,惟聲請人仍未依限補正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是本件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使司法事務官無法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已達盡力清償、是否得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99 號裁定(108.12.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執消債更 字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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