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89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
擔保透支約定書第13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2月17日向原告申請第二順位房
屋貸款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3
月5日起至88年3月5日止,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18%固定利
率計算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6條第2項之約定,逾期
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至103年1月8日止,
尚欠300,000元,及自民國8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未給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房屋抵
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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