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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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張仲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 張仲桓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張仲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