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莊記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湖山春曉大樓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43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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