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05號聲請人 郭秉署 相對人 張文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民國104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800,000元、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4月15日、民國104年8月25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之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1月15日、104年5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福山││26│建│2,189.84│10000分之3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3570│高雄○○○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四層:59.45│陽台:4.48│全部│││││23層樓房│合計:59.5│││││├───────────────┤│││││││高雄○○○區○○路○○○號十四樓││││││││之1│││││├─┴──┴───────────────┴──────┴───────┴─────┴────┤│備註:共有部分:福山段3601建號,面積9,933.42平方公尺金,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