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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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邱吉富 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 應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連江縣政府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有卷附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心希法官何星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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