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耘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33、758、759、760、761號),本院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宣告之拘役應執行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和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項目需補充外,茲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
(一)補充「審判中之被告自白」作為證據。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各編號之盜贓物價值依序係:新臺幣32、32、55、750、1328、500、55、330、240、161、114、188元。
(三)查警方據報破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6、8-12等案,邇由被告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尚未知悉之編號1-3、7犯行併為願受裁判之表示,此經被告警詢筆錄載明員警偵辦進度綦詳(偵761卷第11-12頁),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廖淑慧指訴「的確發生過被告所供之遭竊記錄,但因係低價商品,怕麻煩故未報案」、「編號1-3事發後沒去察看監視器,所以當下不知何人所為」、「編號7乃被告偷了便當要離去時當場攔下他,但可憐被告仍未報警」等語可佐(偵761卷第19-20頁、審430卷第14頁[當事人同認以偵訊光碟逐字譯文取代訊問筆錄之內容]),應認編號1-3、7部分合乎自首要件,考量被告勇於面對司法,可徵悔悟之心,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就此減輕刑度。
二、爰審酌被告適值年輕,顯具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得所需,反起意行竊為取財之道,犯罪動機自屬可議;另多次行竊,非但屢屢加害財產權,更兀生失主遭竊後清點或補貨之勞費,在在徵其犯行態樣惡劣、影響層面匪微;遑論被告已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詎該案緩起訴期間再犯(卷附前案紀錄表供參),亟見其對律法的反應甚低,絲毫不因有案在身而戒慎行止,原應嚴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然面對司法、自首部分犯行又全數自白不諱,兼衡本案盜贓物略異、法益破壞程度有別,暨被告經濟條件貧寒、高職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水準(偵733卷第7頁、審430卷第19頁反面以下:
被告之陳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拘役部分應執行刑、諭知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義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聲請簡易判│論罪科刑││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自首)│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自首)│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自首)│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自首)│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黃士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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