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柯評化 相對人 林崢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報林崢紹(原名: 陳林阿雪 )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