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原告 阮翠紅 被告 育慶行蔡秀鳳
呂紹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8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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