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也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乃玉 被告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387元(計算式:本金2,630,50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47,887元=2,67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1,025,000元112年7月15日112年12月13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152/365)年5%21,342元2利息71,400元112年7月15日112年12月13日(152/365)年5%1,487元3利息180,600元112年7月15日112年12月13日(152/365)年5%3,760元4利息630,000元112年8月1日112年12月13日(135/365)年5%11,651元5利息126,000元112年8月1日112年12月13日(135/365)年5%2,330元6利息52,500元112年8月1日112年12月13日(135/365)年5%971元7利息545,000元112年9月20日112年12月13日(85/365)年5%6,346元合計47,887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