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蔡佳頻 訴訟代理人 楊翊吟 被告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詩艷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淑芬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佩蓁